- Language: English
- 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編號: TC001160
對于“信托”一詞,大家都不陌生,但涉及到具體的操作方式或是相關法律法規很多人也說不出一個所以然來。在香港地區和西方國家,我們耳熟能詳的富豪李嘉誠、邵逸夫、洛克菲勒(Rockefeller)、梅鐸(Murdoch)等都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透過設立離岸信托,可以有效防止資產被吞噬,同時也能為后代精心打理未來,完成家業傳承的愿景。
在政策、法律、法規方面,由于國內信托法是以英美法系為基礎的,所以國內信托法與海外信托在法律原則上沒有太大區別。
不過,就現狀而言,由于發展歷史及具體法規等方面的不同,離岸信托與國內信托還是出現了一些迥然不同的差異。在設立信托前,了解離岸信托與國內信托的區別非常有必要。
1.獨立性及本質方面
國內信托,更多的是代指一種產品、投資和財務管理方式,而國外信托則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約束行為,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關系。在美國,如果一項資產被列為信托資產,即使是國家法院也無權動搖其穩固的地位。信托是獨立的、不可分割的財產。
信托不同于保單、投資分紅保險、基金和債券。它是以委托人主觀意志為核心的,關于某份資產的處置與安排的信用約定,是可以長期有效、恒定持有、終身不變的法律契約。在我國現階段,這種形式的法律契約很少為人了解和接受。而在國外,信托幾乎是一個家族、企業、個人、家庭的財產處置最受歡迎的、被認為最安全的資產處置方案。
2.所有權的歸屬方面
我國信托相關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例如針對家族信托的資產所有權歸屬就難以定論,我國現在暫時還沒有成文的遺產稅條例,不允許不動產信托財產非交易過戶。由于這類法律的限制,我國國內的家族信托也有類似的限制,因為針對信托中出現的財富收益可能會出現雙重稅收,進行家族信托的成本會大大的提升。
我國堅持“一物一權”的原則,但在信托這一托付行為中,財產的衡量變得十分困難,無法像西方國家一樣在衡平法中進行另外的界定,至今為止,對于信托財產的權利方都難以進行界定。
3.關于遺產稅方面
我國的遺產稅是否可以征收,何時可以確定,這些都不得而知。在遺產稅問題上有許多不同的爭論,國外的遺產稅往往很高,達到了35%甚至更高,高額遺產稅是家族信托產生的最重要原因,也是家族信托在國外如此盛行的原因之一。
4.信托財產登記
由于信托本身的特點,各國法律法規對于信托的內容都給予了極大的自由度,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志進行財產安排、定制合同條約。但在英美法系國家以信托文件作為受托人履行義務的基本依據,有一套嚴格的細則以確保信托文件順利執行,而我國的《信托法》只是綱領性文件,在具體實施上還有待探究。因為在操作層面,很多國家在設立信托時會進行信托財產登記,相當于信托財產的公示作用。
事實上,就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信托能夠長期存在,這就需要信托公司的信任。海外信托公司成立已有數十年甚至100多年的歷史,具有悠久而良好的信用和管理經驗。相比之下,國內信托公司成立時間較短,還不夠穩定。另外,長期以來,國內信托業務主要以向資金需求側提供資金為主,而不是從需求的角度為高凈值客戶提供財富管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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