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一直認為“離岸公司”=“境外公司”
(瑞豐德永)
“離岸公司”=“境外公司”?很多人可能容易混淆這一點,然而從專業的角度來說,“離岸公司”≠“境外公司”,我們來聊聊他們的概念。我們先來看看下面這張圖:
境外公司是相對于境內公司而言的。境內公司就是依據本國法律在本國注冊成立的公司。相應的,一般而言依據外國法律在外國注冊成立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
離岸公司是依據離岸地法律在離岸地注冊成立的公司,因此離岸公司當然屬于境外公司,更準確的說,離岸公司是為了達到避稅節稅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且大多登記在BVI、開曼、薩摩亞等避稅天堂地區。但是反過來,境外公司并不僅指離岸公司,其內涵范圍更廣,外延更大。
在貿易往來乃至法律實踐中,許多人都沒有注意到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的法律特性,混用離岸公司與境外公司概念,這是需要注意的。
小編現將二者的區別小結如下:
主要從概念、成立依據、運營范圍、注冊地分布特征、注冊目的、考慮因素幾個維度來說明。
概念
離岸公司: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在離岸區以外區域進行營業活動的公司。
境外公司:相對于境內公司而言,指依據外國法律在外國注冊成立的公司。
成立依據
離岸公司:離岸法域的專門離岸公司法規范。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地規范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范。
境外公司:注冊地國家的一般公司法律規范。
運營范圍
離岸公司: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么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注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注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征。
境外公司:一般而言,不存在特別的運營限制。
注冊地分布特征
離岸公司:從地理條件上看,離岸公司注冊地分布集中,主要在三個區域: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遠東和大洋洲地區。
境外公司:分散于全球各個國家,沒有集中的注冊地。
注冊目的
離岸公司:實現稅務籌劃、境外上市融資、投資工具等。
境外公司:便于直接在當地從事股權管理、貿易投資活動。
考慮因素
離岸公司:主要是稅收政策。
境外公司: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或貿易往來的需要。
綜合以上幾個維度的分析,我們回到之前的問題中來,你是否一直認為“離岸公司”=“境外公司”,我想你應該有了自己的認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