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發布的37號文,該項登記辦理機構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支機構,但自外匯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頒布《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13號文”)后,37號文登記的受理權力從國家外匯管理局地方分支機構下放至境內實體資產或權益所在地的本地銀行。實際操作中,以境內企業注冊地銀行為辦理機構,如有多家境內企業且所在地不一致時,則可以在主要企業注冊地銀行集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