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否每一名境內股東都要單獨設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單獨辦理37號文登記? 首次登記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現任何重大變更需及時辦理37號文變更登記手續。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即第二層變化)則無需變更登記。正因如此,搭建紅籌架構時每位創始人都會單獨設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當其他創始人的持股發生變化時,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繁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