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9日出臺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廢止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75號文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所涉外匯登記程序已在過去多年中對中國企業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和以紅籌機構赴海外上市造成重大影響,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著實需要簡化和透明。
根據筆者的研讀,37號文將對75號文產生顛覆性的影響,具體分析如下:
37號文開宗明義,希望達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支持走出去戰略,簡化和便利外匯登記,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
要點解析:
1、“特殊目的公司”范圍擴大到“以投融資為目的,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企業”,而非75號文原規定的“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2、“特殊目的公司”的資產或權益來源,不僅包括境內居民在境外的資產或權益,還包括其在境內的資產或權益。意即,無論是境內法人還是自然人,均可以其境內外資產或權益向其控制的境外企業出資,并辦理相應外匯登記,以便境外投融資及外匯流轉。但是,實踐中由于受到10號文的限制,跨境股權出資仍可能存在障礙。
3、“返程投資”定義也做了修改,“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這里為通過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前非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下的情形)運營三年申請上市的企業以及VIE協議安排的企業預留了一個口子。希望,對于這兩類企業的外匯登記可以得到明確。
4、新規將明確境內實體企業的董監高及員工均可以辦理關于股權激勵的外匯登記程序,從而使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期權等權益并進行外匯流轉,無論該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經上市。之前,境內居民參與境外上市公司的期權計劃是有章可循的,但是對于未上市企業發放的期權則存在無法可依的狀態。在大部分美國上市的互聯網企業中,在未上市之前就開始發放期權,現實情況以及國外成熟的期權機制,倒逼監管者放開思路。2014年7月2日,總理強調要允許科技人員持有股權期權,話音剛落,外管局即送來了一個禮物。相信,這個政策會大大激活員工的活力,繼而提高公司的力量,對商業社會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
5、新規將明確境內居民控制的境內企業在真實、合法基礎上,可以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境內居民亦可購匯用于出資、回購、退市等。
6、新規將明確外匯補登記的程序,對涉嫌違規行為采取“先處罰,后補登記”的做法。這為那些先上船后買票的境內居民來講確實是開了一個口子,“花錢買登記”,在有些時候來得便利些。
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 審核要點解析
1、境外永久居留權證明等不能作為業務辦理的依據,接受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2、對于同時持有境內合法身份證件和境外(含港澳臺)合法身份證件的,視同境外人士管理。
3、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
4、可先行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完成登記之前,不得發生融資、資本變動、境外出資等行為,否則需要走補登記的流程。
5、新設登記的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對于補登記的規定在20個工作日必須辦理完畢。
筆者觀察
37號文引進了很多新的定義,某種程度上迎合了境外成熟資本市場操作的元素,切實計劃簡化和便利境內居民的外匯活動,但是在具體操作細則上,我們還將看到很多難題:
1、以前19號文底下的“非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以及采納VIE架構的企業是否納入了返程投資的大概念底下?缺乏明晰的字眼,在具體執行的層面講又存在扯皮的事情,境內居民的登記之路必將坎坷。
2、補登記程序下,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以及處罰的金額沒有明確。在實踐操作中,外管局稽查科往往要求外匯專項審計報告,作為是否存在逃匯等違規行為認定的依據。
3、審批的權限規定在境內企業注冊地外匯局或境內居民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之前盛傳登記的權限會下放,而不需要到省級外匯局登記,目前的文件看不出是否下放。到省級外匯局辦理登記,著實延長了辦理的時限,在外管局實行電子系統化管理的今天,實在沒有任何必要。
4、新設登記10個工作日和補登記20個工作日的時限是否會得到落實和遵守。在過往的實踐操作中,有些支局在收取文件時反復要求遞補資料,眾多企業都被折騰的不輕,整個登記變得冗長無比,無法控制時間節點,影響很多企業紅籌上市重組和遞交上市申請的節奏。
上述的分析和解讀,僅為筆者根據文件的書面字義以及自己的經驗得出,尚需要得到實踐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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