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操作規范
1 定義
1.1 加工貿易:指經營企業進口或部分進口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特征是:兩頭在外,加工增值,料件保稅。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1.2 進料加工貿易:指我方用外匯購入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或包裝物料,利用本國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加工成成品和半成品后,銷往國外市場的貿易形式。
1.3 來料加工貿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或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按照對方的要求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的貿易形式。
1.4 單耗: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凈耗和工藝損耗。
1.5 凈耗:指加工生產中物化在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即實際操作中的單耗。
2 加工貿易手冊申領
2.1 購買加工貿易申請系統:適用于初次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貿易策劃室負責向XX外經貿委申請購買加工貿易申請系統并進行安裝。
2.2 開立加工貿易生產能力證明:證明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一般根據公司上一年生產經營狀況,由貿易策劃室負責收集相關數據并遞交XX外經貿委進行辦理。
2.3 核定加工貿易成品的單耗和損耗并報XX海關備案:已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根據自身生產狀況,認真核算生產過程中各個環節單損耗數據,匯總出加工貿易產品的單耗和損耗后由XX公司貿易部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并將相關產品單損耗說明交貿易策劃室審核。貿易策劃室負責上報XX海關備案,必要時須由公司提供樣品。
2.4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已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貿易部負責制訂加工貿易產品銷售合同,經雙方簽字后轉交貿易策劃室,并通過加工貿易系統申請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書。
2.5 加工貿易合同錄入:貿易策劃室在加工貿易系統內錄入或協助錄入產品銷售合同相關內容,經XX外經貿批同意后,貿易策劃室或公司貿易部負責將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加蓋企業印章的空白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加工合同備案申請表》、《進口料件備案申請表》、《加工出口成品備案表》、《單耗備案申請表》、經預錄入的企業加工合同備案呈報表、產品生產工藝流程、為確定單耗和損耗率所需的資料以及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提交給XX海關審核。
2.6 海關下廠查驗: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初次辦理加工貿易的公司,主要針對公司生產現場管理狀況、生產工藝等,海關根據下廠查驗情況,出具下廠報告。
2.7 加工貿易臺帳:下廠情況審批通過后,海關將開立保證金臺帳聯系單(料件進口價值小于1萬美元除外),貿易策劃室或公司貿易部應憑此聯系單前往
中國銀行XX支行開立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
2.8 出具加工貿易手冊:臺帳開立完成,海關準予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并出具加工貿易手冊。
3 規范
3.1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財務售貨員須按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真實的財會賬冊,賬冊中應注明對應手冊號碼備海關查驗。
3.2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的進口原材料(包括結轉過來的原材料)、國內原材料、出口成品(包括待結轉出去的成品)和內銷產品,應盡量分別單獨設倉存放,如無條件單獨設倉,則必須各自分開獨立堆放。
3.3 原材料和成品進出倉庫時,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倉庫管理員須注明對應加工貿易手冊號碼,以便區分原材料和成品、分別設立進出倉登記單和倉庫帳冊,如實做好記錄以備海關核查。
3.4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對加工流程中各種原材料的耗用、半成品的流轉、各車間領料、各工序生產情況以及各環節所產生的邊角料、廢料、廢品或殘次品等,須對應各加工貿易手冊設立記錄冊,如實估好記錄以備海關查核查。
3.5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的生產指令單、工藝流程、實際用料情況(包括配方)等資料須真實齊全并歸檔,以備海關核查。
3.6 若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加工貿易產品單耗或損耗超過合同備案的數值時,應立即通知公司貿易部或貿易策劃室到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變更手續。不能等到貨物出口后才通知,否則海頭難以核定認可。
3.7 若公司在加工貿易生產過程中出現非工藝損耗,即出現廢品、殘次品、試機材料(俗稱洗機料)等,應立即通知公司貿易部或貿易策劃室向海頭申報,由海關核定并確定處理辦法。不能等到手冊核銷時才通知,否則海關難以核定認可。
3.8 公司不能擅自將加工貿易手冊項下保稅料件發外加工,各手冊之間料件、國內料件和其他廠料件之間不能互借互串。
3.9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如果需要辦理半成品結轉手續,必須及時辦理,以免海關下廠核查時庫存與報關數據不符,構成違規行為。
3.10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出口報關數據必須與對應加工貿易手冊數據保持一致,以免出現無法核銷結案狀況。
3.11 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3.12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3.13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因幫提前 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3.14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并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3.15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產品的邊角料、結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其他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公司和個人都不得擅自銷售或轉移作他用。
3.16 已經開展或即將開展加工貿易的公司所辦理的加工貿易手冊應由專人管理。若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貿易部或貿易策劃室向海關報告,以便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加工貿易手冊遺失相關手續。
3.17 加工貿易手冊經海關核銷后手續同出口貿易操作流程。
3.18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