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納多數進口商品需特定的進口
許可證。只有少數一些商品可在"公開一般許可證"范圍內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許可證失效后發運的貨物會當作非法進口的貨物處理,同樣,在許可證開具前裝運貨物也會受到處罰。
2、
海關發票3份。所有按價值征稅或主要按價值征稅的商品,計征關稅時需提交用英語填寫的海關發票。海關發票需詳細填寫,內容包括:載運定額、運費、貨包的嘜頭、號碼、數量和種類、尺碼和重量、保險細節、進口許可證號碼。如運費、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由加納進口商支付,則不需在海關發票上填寫有關數額。填寫回扣時,應注明回扣的形式。海關發票無需公證。
3、商業發票份數視進口商要求而定。不需公證。但商業發票內容需包括海關發票上所有要求填寫的內容。如商品以到岸價(CIF)價出售,則需注明離岸價(FOB)價和到岸價(CIF)單項費用。對棉毛混紡織品及人造絲混紡織品,需在發票上注明各種纖維的百分比。如出口商是中間商,則應另外提供1份"廠商、生產者、最后加工者或貨物持有人"的發票。如出口中間商即貨物持有人,而且海關發票、商業發票上都注明了"貨物持有人發票",則上述發票可免。在此情況下,出口商最好在海關發票、商業發票上各附1份如下聲明:"我/我們確認本發票所提及貨物為現貨。"傳真簽字不予接受。
4、免
原產地證明書。個別情況例外。
5、出口貨物需提供檢驗證書(Clean Report of Findings)。加納銀行規定,自1972年5月9日起,所有貨物發運前都需經質量、數量和價格檢驗。價值在FOB價5000美元以下的貨物和個人、家庭用貨物以及加納很可行隨時決定的其他貨物除外。加納憑檢驗證書付款。
證書需在發貨前及時申請。質量、數量檢查原則上在制造商的工廠進行。
6、只有由海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