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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產地規則協議》

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系指任一國家、國家集團或地區為確定貨物原產地而實施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簡言之,是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法規。貨物的原產地被形象地稱為商品的“經濟國籍”,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原產地規則的產生起源于國際貿易領域對國別貿易統計的需要。然而伴隨著國際貿易中關稅壁壘與非關稅壁壘的產生與發展,原產地規則的應用范圍也隨之擴展,涉及關稅計征、最惠國待遇、貿易統計、國別配額、反傾銷、手工制品、紡織品、政府采購甚至瀕危動植物的保護等諸多范疇。因此,許多國家都分別制訂了繁瑣、苛刻的原產地規則。原產地判定標準往往帶來深厚的保護主義色彩。原產地規則已不僅僅是單純的海關的技術性(統計)問題,實已發展成為西方各國實施其貿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演變成非關稅壁壘的措施之一。因原產地規則而引起的貿易摩擦與糾紛時有發生。

 為了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簡化、一致的原產地規則,關貿總協定(GATT)與海關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過長期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關貿總協定中的第九條就對“原產地標記”問題作了決規定,以便產品的進口國別統計和跨國營銷。海關合作理事會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簡化和協調海關手續的國際公約》(俗稱《京都公約》),其中心內容是海關手續問題,也包括了原產地規則。然而,加入公約的國家只有40多個,且公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只規定了供成員國自由造擇或參照的標準條款和建議條款,各成員國仍分別制訂本國的原產地規則。直到1986年開始的GATT“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中,非關稅措施談判組才將原產地規則問題列入重要議題。經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終于在烏攔圭回合結束的1993年度,通過了《原產地規則協議》(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該協議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內第一個關于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議。對簡化、協調、統一國際間的原產地規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其貨物貿易理事會(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專門下設了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旨在加強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調和趨同。

 因產地規則和處理方法的迥異,曾導致中國與美國之間因雙方進出口貿易統計口徑差距過大,也曾因紡織品配額的原產地問題發生過貿易摩擦。由此引起我國領導的密切關注。在1997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朱((((((( 基總理曾指示:“對某些國家貿易額順差過大,已經成為影響我國進一步擴大出口的因素。為此,必須整頓和完善出口商品的原產地管理。”李嵐清副總理也曾多次指示,要將原產地問題作為一個重要課題加以研究,以維護我國經濟權益,并為加入世貿組織作好準備。目前,研究WTO的熱潮在全國方興未艾,各類專著林林總總,汗牛充棟,然而涉及原產地規則的篇章似覺語蔫不詳。檢驗檢疫局作為主管我國原產地證簽發工作的政府機構,在WTO原產地規則協議的研究方面,理應先行一步。

  

 一、原產地規則概述:

 1、原產地規則的基本要素及應用范疇

貨物的“原產地”通常指貨物的“原產國”,而其中的“國”可指一個國家或國家集團或一個地區(獨立關稅區等)。長期以來,國際上尚無一個統一通行的原產地規則,各國皆有權制訂各自的原產地規則,由此造成不同國家(或國家集團、獨立關稅區)分別制訂、實施不同原產地規則的、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一般情況下,原產地規則包括如下幾項基本要素:制訂原則、適用范圍、原產地標準、運輸規則、證書要求、監管程序、主管機構等。

 原產地規則已被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的許多范疇,諸如:

(1)貿易統計:便于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機構及各國的國別貿易統計和分析,便于區分貨物的原產國、轉口流通及最終進口消費等。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跨國公司的發展,因現行的原產地規則統計而得出的貿易差額已出現了誤導,甚至引起貿易爭端。

(2)差別關稅的計征:各國為了政治、經濟權益的需要,都對外實施“多欄制”的差別關稅待遇,如:一般稅率(G.T)、最惠國稅率(MFN)、協定稅率、普惠制稅率(G.S.P)等。各國海關依據進口貨的原產地計征不同稅率的關稅。

(3)地區經濟一體化的互惠措施:80年代以來,國際間經濟的一體化進程加快,以關稅同盟(如歐盟EU)與自由貿易區(如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為主要表現形式。其成員國以互惠互利、“一致對外”原則安排其成員國的經貿關系,在成員國之間享受減免關稅待遇,并減少非關稅壁壘。為了區分貨物是否原產于成員國,由此產生了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內部通行的原產地規則。

(4)進口配額的管理:根椐雙邊協議(如中美之間)或多邊協議的安排,不少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對敏感性產品(如紡織品、服裝、汽車、機電產品),實施進口配額限制,并制訂了相應的原產地規則,以確定進口貨物的來源。為了進行貿易保護,進口國往往修改原產地規則有關條款。1994年,美國通過法案,將服裝的原產地判定標準由“裁剪地”改為“縫制地”,從而有效地阻礙中國大陸制造的服裝利用香港地區的尚余配額對美出口。一詞之差造成的影響非常之大。

(5)反傾銷(反補貼)訴案的審理:所謂“傾銷”,是指在不同國家以不同價格銷售貨物的做法,尤指以低于貨物出口原產國國內市場價格在國外銷售,對進口國生產商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的做法。如何確定貨物的國內市場價格,貨物究竟“原產”于何國,則是“反傾銷”訴案調查審理的關鍵,勢必要涉及原產地規則的運用,以防止原產國通過第三國向進口國傾銷或通過在進口國“就地設廠、就地傾銷”等規避行為的發生。

(6)原產地標記的監管:有的國家(如美國)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定每件原產于外國的貨物及其包裝必須附有原產地標記,利于海關的監管和消費者的識別和選購。原產地標記的真實性、合法性則與原產地規則密切相關。

(7)政府采購中貨物的原產地判定:為了保護民族工業,維護國家經濟利益,一些國家專門制訂了原產地規則,旨在鼓勵政府部門采購“國貨”,抵制“舶來品”的沖擊。

(8)涉及瀕危動植物的保護:根據《華盛頓公約》的規定,為了保護瀕危動植物,對某些特定的貨物,使用原料涉及及瀕危動植物的,作了“原產地”、品種和數量的限制。

 2、原產地規則的大致分類:

(1)按貨物的流向分為:進口原產地規則和出口原產地規則。也有些國家把進出口原產地規則合二為一。香港作為自由貿易區,沒有制訂進口原產地規則。但為了取得進口國的國別配額,僅制訂了出口原產地規則。

(2)按適用區域分為:單一國家原產地規則和區域性的原產地規則。大部分為單一國家的原產地規則,而在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各成員國之間采用統一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3)按適用范疇分為: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為了使出口貨物獲得進口國的優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區域性經濟集團的成員國之間的獲得互惠性的優惠待遇而制訂的原產地規則,稱之為“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普惠制(GSP)是世界上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經過長期艱難的談判斗爭才獲得的普遍的、無歧視的、單向的關稅優惠待遇,各給惠國(發達國家)都分別制訂了普惠制實施方案,而普惠制原產地規則則是各實施方案的核心內容。這些規則嚴格而繁瑣,實際已成為發達國家在普惠制突破其關稅壁壘后設置的又一道“柵欄”。

(4)按貨物的組成成份分為:完全原產地規則和部分原產地規則。“完全原產” (Wholly obtained)產品一般是指在一國生長、開采、收獲或利用該國自然出產的原料在該國加工制成的產品。即使含有微小的進口原料(如家具的土光蠟)也將視為部分原產產品。對在公海捕撈而得的水產,有的國家的原產地規則而甚至對捕漁船的船籍和登記國還有限制。由此可見,“完全原產”的界定是十分嚴苛的。對于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則制訂了部分原產地規則。進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須經過“實質性改變”(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對“實質性改變”的判定標準,大體可分為三種:

 ——稅目號改變標準:系指在產品的加工過程中,使進口成份(原材料、部件)的稅目分類編號發生變化,與制成品的編號不同(如進口棉花織成布),即可理解為變成另一種商品。當前絕大多數國家的海關關稅則采用的是“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簡稱為HS編碼(我國也已采用)。HS編碼是由海關合作理事會的稅則分類目錄(CCCN)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發展而成。

 ——百分比標準:按照產品的進口成份和國內成份所占的百分比來確定“原產”資格。有的國家對進口成份規定了最高百分比,有的則對國內成份規定了最低百分比。

 ——加工工序標準:依照產品的進口成份的加工工序、起始原料、關鍵部件等來判定產品的“原產”資格。

 有的原產地規則只采用單一的判定標準,有的則針對不同商品采用不同的判定標準,或者“雙管齊下”乃到“三管齊下”。

 3、常見原產地證明書的種類:

 原產地證書是國際貿易中用來證明貨物產地來源的證明文書,它是貨物的來源地“護照”和“國籍”憑證。由于它往往被進口國用來實行差別關稅待遇和實施國別貿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據,因此,它就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經濟效用。

 常見原產地證書主要有:

 (1)一般原產地證書:出口國根據一定的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的證明文書。

 (2)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受惠國根據給惠國方案中的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為受惠國的,可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證明文件。

 (3)紡織品配額原產地證書:紡織品設置數量限制的國家為進行配額管理而要求出口國出具的產地證書。

 (4)區域性經濟集團成員國之間的產地證書:區域范圍內(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等)的國家為享受互惠減免關稅而出具的產地證明書。

 (5)手工制品原產地證書:證明貨物的加工和制造是全人工的而非機械生產的一種加工證書。

 (6)瀕危動植物原產地證書:證明加工成的貨物的動物或植物來自飼養的而非野生的瀕危動植物(或在數量限制以內)的證明書。

  

    二、《原產地規則協議》簡介與初探

       1、內容提要

 《原產地規則協議》是由《關貿總協定》第九條“原產標記”演變擴展而來。該條規定:在采用和貫徹實施原產國標記的法令、條例時,這些措施對出口國的貿易和工業可能造成的困難及不便應減少為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而使用的原產地規則。

  (3)《協議》的第二部分:原產地規則實施規定

  分別對協調原產地規則過渡后的規則作了規定。總體要求是:在實施原產地規則時,應平等地實施原產地規則。應遵守國民待遇原則,各方對進出口產品所實施的原產地規則不應比他們所實施的確定產品是否國產的那種原產地規則更為嚴格,亦不應歧視其他成員方,有關產品的制造廠商的背景也不在考慮之列;各成員方必須按照《關貿總協定》第十條第1款的規定,公布其與原產地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程序和行政裁定等;應出口商和任何有正當理由關系人的要求,應盡快在150天內確定或確認貨物的原產地;成員方對原產地的確認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為,可以迅速地通過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及程序進行審議,可以獨立于決策當局;所有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材料應受到保護;應以連貫、一致和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原產地規則。同時,還規定原產地規則以肯定標準為基礎,作為對肯定標準的澄清,或無需使用肯定標準確定原產地的個別情況下,允許使用否定標準。

  (4)《協議》的第三部分:通告、審議、磋商和解決爭端的程序

  各成員國代表組成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就協議中的具體操作問題進行磋商,促進協調原產地規則工作計劃的實施。設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由海關合作理事會(現為世界海關組織)主持,具體執行協調原產地規則工作計劃。同時還規定了修改和實施新的原產地規則的通告及程序和對原產地規則的審議、磋商和解決爭端的程序。本協議一旦生效,每一成員方應在90天內向秘書處提供其原產地規則、司法程序以及自生效之日起所實施的有關原產地規則一般執行的行政管理規定。世貿組織秘書處行使該委員會秘書處的職責。

  各成員方在對其原產地規則作出實質性修改或打算實施新的原產地規則,則應在改或新規則生效前至少60天前發布通告,公布修改內容或新的原產地規則。

 (5)《協議》的第四部分:原產地規則的協調

 它是本協議的核心內容,對原產地規則的協調目的、原則、工作計劃、實施期限及其聯系方式作了安排。由世界海關組織提供詳盡的數據,技術委員會按照既定原則對有關協調工作提供解釋和意見。在技術委員會根據HS協調編碼制度目錄各章節所列產品類型的基礎上,完成協調工作計劃。其中包括:完全原產產品和本身不賦予貨物原產地資格的最微小的制作或加工作出的詳盡的協調定義;在實質性改變基礎上以及對特定產品或產品類別制定原產地規則時如何使用HS子稅目號改變來反映“實質性改變”情況下,按HS章節結構,采用百分比或加工工序標準或其它方法對特定產品制定原產地規則。

 該條規定了原產地規則協調的原則:決定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國應是完整地生產該項產品的國家,如該產品的生產過程經歷了數國才能完成,則把使產品最終實現實際改變的國家作為原產國。同時強調不得將原產地規則用作追逐貿易目標的工具,不應對國際貿易產生限制、扭曲或破壞性的影響。原產地規則應是客觀的、可理解的,并應以連貫、一致、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管理。 

  (6)《協議》的兩個附件(具有與文本同樣的法律效能):

  一是《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二是《關于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前者主要明確和規定了技術委員會的職責、工作要求和代表的產生等事宜;后者的定義不同于本協議正文中所述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它是指一成員方為確認貨物能否享受關稅減免優惠的規則,適用自制的貿易體制而實施的有關原產地規則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決定。

 共同宣言對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定義、范圍、制定、發布以及實施應遵循的原則作了規定。世界各發達國家給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優惠待遇G.S.P.普惠制方案中的原產地規則一般都應遵循這個《宣言》制訂。

     

     2、相關條款和術語的詮釋

  (1)非優惠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調

  國際社會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項目已歷時三年。技術委員會召開正式會議17次,在來自70多個國家、地區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其中包括聯合國貿發會、國際商會、聯合國統計署和國際紡織服裝局有關專家、學者和官員的共同參與下,終于完成了這項“規則”的制訂和草擬工作,上報日內瓦WTO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審議,最終由聯合國部長會議審定生效。盡管付諸實施尚需時日,但世界性的貨物原產地規則的統一已見到一線曙光。國際協調是充分考慮在HS協調編碼制度的框架結構的前提下,對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形成的《原產地規則協議》進行細化,逐個商品討論其在HS某一數級(如:6位、8位數等)歸類的改變是否構成實質性改變,以及必要時應參考附加的輔助標準的周密考慮后形成的。由于原產地規則不是一個純技術問題,在其背后往往隱藏著各自的經濟利益和政治目的,有的想使自己的產品取得原產資格,有的則竭力反對其產品獲得原產資格。各國政府所以十分重視貨物原產地規則主要基于兩個目的:一是因為目前的海關技術,必將對各國的海關程序產生深刻的影響,直接關系到市場的準入和市場的保護;二是貨物的原產地規則直接影響到各國的經濟利益,諸如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中的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歧視性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以及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等等,都無一例外地涉及到貨物的原產地問題。      即將問世的“國際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框加結構是:除了總規則外還有各主規則,各章規則;貨品的判定有附錄一、附錄二和補充規則等。在使用各規則時應遵循程序順序依次逐步完成,也就是說,在條文中的所有規則都是同等重要的。

 (2)肯定標準與否定標準

 肯定標準規定了如何取得“原產”資格的條件,比較透明、易于操作。而對不能取得“原產”資格的作出規定的,則是否定標準,比較含糊,帶有較大的隨意性。由此決定,各成員方的原產地規則應基于肯定標準之一。否定標準作為對肯定標準的澄清說明或對一些不需要使用肯定的產品時方可使用。

 (3)原產地確認期限

 應出口商、進口商或任何有正當理由的人的要求,只要必要的材料已呈交,應盡快地在不遲于要求的150天內確認貨物的原產地。這種確認可以在有關貨物開始進行貿易之前進行,也可以在較晚的時候進行。

 (4)原產地確認的有效期

 貨物的原產地一經確認,只要事實條件(包括做出確認的原產地規則)一直保持基本不變,則此確認可保持三年有效。

 (5)原產地規則的修改原則

 締約方對其原產地規則或新的原產地規則進行改動時,應不得違前述法或法規,且須毫無偏見。

 (6)原產地確認的失效

 只要一方面被預先告知,如在審議原產地規則的修改時所作出的裁定與原產地確認相矛盾,則此確認將不再有效。

 (7)原產地規則中的保密問題

 所有自身屬于機密的材料或為實施原產地規則而被秘密提供的材料,有關當局不得披露材料內容,但在訴訟過程中要求將材料公布于眾的情況除外。

 (8)原產地規則委員會

 由各成員方代表組成,在必要時舉行會議(但至少每年一次),以便為成員方提供就原產地協議中的有關問題進行磋商的機會,或為促進協議所制訂的目標的實現,并且承擔由該協議或由成員方賦予的其他義務提供機會。GATT(現為WTO)秘書處作為委員會的秘書處行使職能。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選舉自己的主席。

 (9)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

 歸屬于世界海關組織,其秘書處將作為技術委員會的秘書處行使職能。技術委員會主要是就“完全獲得”和“最微小的制作或加工”、“實行性改變”(稅則分類變化)及其補充標準提供解釋和意見;審查成員方在日常管理原產地規則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并在所提供事實的基礎上,就恰當的解決方法提供指導意見;對任何成員方或原產地規則委員會可能要求確認產品的事宜提供訊息和建議;就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執行操作的技術方面情況進行年度審議,并擬定和公布定期報告。技術委員會在必要時開會,但每年至少一次;技術委員會選舉自己的主席并設定自己的程序。

 (10)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的組成

 每一成員方都有權作為技術委員會的代表。每一成員方可以提名一個代表和一個或多個候選者作為其技術委員會的代表。CATT秘書處亦可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此類會議。屬非成員方的世界海關組織成員可以由一個代表或多個候補者出席技術委員會會議,這些代表可作為觀察員出席會議。

 (11)協議工作方案

 在原產地規則正式實施前,為了協調各成員方的原產地規則而實施的方案。該工作方案應在烏拉圭回合結束盡快開始,并應在開始之后三年內完成,其工作主要由原地產規則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開展,目標是在HS編碼目錄各章節所列的產品基礎上確定并協調原產地規則。

 (12)原產地規則的通知

 原產地規則一旦生效,各成員方應在90天內,向秘書處提供其原產地規則、司法決定及自生效之日起所實施的原產地規則一般執行的行政管理規則。如果因疏漏而未及時提供原產地規則,有關成員方應在知曉這一事實后立即提供。GATT秘書處應將所收到的現有的資料清單散發給各方。在過渡期內,若對其原產地規則作非細小修改,或實施新的原產地規則(包括上述未向秘書處提供的任何原產地規則),則應在改動后的或新實施的原產地規則生效前至少60天發布通告,以便有關各方了解其修改或實施新原產地規則的意圖。在例外或有可能要發生例外的情況下,應盡快發布所修改過的或新的規則。

 (13)原產地規則的審議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每年都要審議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執行情況,并且每年都要將審議期間的進展情況通知各成員方。在必要時,委員會將提出修改建議以反映協調工作方案的結果。另外,委員會還將與技術委員會合作以建立一機制來考慮和修改協調工作方案的結果,包括需使原產地規則更易操作的情況或需對其進行更新以使之適應受技術變化影響的新生產加工過程。

 (14)原產地規則中的磋商與爭端解決

 烏拉圭回合解決爭端談判小組改進并作出詳細說明的關貿總協定第二十二條中的條款適用于原產地規則協議中的磋商事宜。解決爭端談判小組改進作出詳細說明的關貿總協定第二十三條中的條款適用于原產地規則協議中的爭端解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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