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一、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二、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三、有關進出口商品征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四、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五、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六、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七、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八、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九、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十、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十一、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
十二、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