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的成員方可以退出世貿組織,但這種退出必須在世貿組織總干事收到退出的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后才能生效。在退出正式生效之前,申請退出者仍然是世貿組織的成員,它還要繼續享有相應的權利,并且要繼續承擔相應的義務。世貿組織之所以作這種期限上的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3點考慮:
⑴便于世貿組織其他成員方有效充分的時間調整與退出方之間在世貿組織及其規則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⑵防止退出方使用權宜之計,利用退出程序逃避其應承擔的有關義務;
⑶為退出方重新考慮其退出決定和撤回退出通知創造機會。
從世貿組織成立至今,尚未有國家提起申請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