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上最大的多邊貿易組織,其運作以成員經濟體之間達成的一系列有關貿易協議為基本原則。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及其若干附件是WTO各成員在制定國際貿易領域中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的政策和做法時所必須遵循的一整套規則。
WTO的主要目標是為各成員之間的貿易提供充分的競爭機會,并為此規定了兩條基本原則,即最惠國待遇原則(簡稱MFN)和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最惠國待遇保證各成員享有平等的競爭機會,而國民待遇則保證出口國的產品和進口國的產品享有平等競爭的機會。
WTO有關條款規定,各成員間要對等的開放本國市場;各成員發展對外貿易不應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特別是不能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銷售本國產品;各成員的貿易政策法規要有透明度;這些就形成了WTO的市場開放、公平競爭和透明度原則。
在貨物貿易方面,WTO的主要規則為關于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規則。WTO就降低關稅和承諾不同產品的關稅上限制定了規則。非關稅措施不允許普遍使用。例如,一成員一般不得禁止或限制貨物的進口或出口。實施此類非關稅措施有明確的前提條件,而且只能通過規定的程序加以實施。
WTO規定了這些條件和程序。例如,一成員可以提高產品的關稅或實行數量限制,保護其國內產業免受進口激增的沖擊。若遇到國際收支困難,也可以采取措施減少進口。同時,在有關協議中對采取上述行動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為確保競爭機會的連續性,WTO反對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并提供了保護公平貿易的措施。例如,若某成員對其出口或生產進行補貼,或某公司通過不合理地降低產品價格進行傾銷,則受到不利影響的成員可以采取措施,抵銷這些不公平貿易做法所帶來的影響。
在國際貿易中,有時存在變相的貿易壁壘,比如對產品的質量或性能規定不必要的高標準,或者高估進口產品價值以征收不合理的高額關稅。或用其他手段削弱進口產品的競爭能力。WTO對于這些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防范措施。
WTO協議還制定了規范服務貿易的基本規則和規范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規則。
同時,所有這些領域都已通過保障、爭端解決與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而被統一在一個共同的實施框架內,以保證各成員國的權利得到保護,其義務得到履行。
上述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則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和其他WTO的協議中都有詳細的規定。我們將對其逐個作出介紹。
WTO的有關協議
(一)關于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由兩部分組成:
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2.有關貨物貿易其他領域的協議,也就是WTO貨物貿易理事會管轄的下列12個領域的協議:
(1)《農業協議》;
(2)《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
(3)《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4)《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5)《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6)《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即《反傾銷措施協議》);
(7)《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議》(即《海關估價協議》);
(8)《裝船前檢驗協議》;
(9)《原產地規則協議》;
(10)《進口許可程序協議》;
(11)《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12)《保障措施協議》。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四)《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五)《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六)諸邊協議,即《民用航空器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制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