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是當前國際貿易常用的結算方式之一,在國際業務結算中占重要地位。他足以開證行的銀行信用代替進出口雙方的商業信用。
信用證的概念和特點
信用證是銀行開給指定受益人的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如果信用證的條款符合,銀行將會保證付款。這些條款要求收益人必須在一定的日期之前交給指定的銀行一些指定的文件。
信用證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只要單證相符,不論申請人能否履行付款義務,開證行必須付款
(二)是信用證業務實行憑單付款的原則,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交易。貨物有問題,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
(三)是信用證是一項不依附于貿易合同的獨立文件。即使買賣雙方的貿易合同不成立,信用證還獨立存在
可轉讓信用證概念可轉讓信用證系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該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信用證相關方1、第一受益人:也稱轉讓人,第一受益人通常是買賣的中介人或中間人,是原信用證的收益人。
2、第二收益人:也稱受讓人,第二收益人就是供應商。一張信用證可涉及多個第二受益人,因為在允許分批裝運的情況下,中間人可以把信用證分成多個部分轉讓給不同的供應商。
3、轉讓銀行:是為第一受益人安排轉讓信用證的銀行。 一般是由開證行指定的被授權的銀行才可以轉讓。
信用證業務介紹轉讓在一般的情況下分為兩種:全部轉讓、部分轉讓。
全部轉讓也稱全額轉讓,即將信用證的整筆金額轉讓給一個第二受益人。而在部分轉讓的情況下,第二受益人只可獲得信用證的部分金額。
信用證轉讓的條件1、信用證上必須注明"不可撤銷"及"可轉讓"字樣,并受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所規限。
2、在信用證內要指定
寧波國際銀行為轉讓銀行。
3、條款和條件已列明完整和清晰。
4、轉讓時,信用證的正本和申請書必須遞交我行。
信用證轉讓的方式1、更換單據的轉讓:只允許更換發票和匯票。其他信用證所規定的文件必須由受讓人通過他們的銀行遞交。也就是說,您必須使用第二受益人已遞交的所有運輸文件、保險證書等。
2、無需更換單據的轉讓:指銀行只需要使用受讓人遞交的文件,而無需您更換單據。
信用證轉讓的內容在轉讓時,并不是所有的條款都可以改變,按照UCP500第48條規定,可以更改的包括以下內容:
1、 受益人及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2、 調低單價及金額;
3、調低貨物數量(如果允許分批裝運);
4、提前有效期和最遲裝運日,縮短提示期/交單期,以預留時間更換文件;
5、提高保險額,以提供與原信用證所訂的同一保額。
可轉讓信用證的優點1、 不需占用資金又可以避免因單據不符而帶來的拒付風險。一般在轉讓時,銀行會規定開證行收到款項后才對他的下家支付;
2、減輕了制作單據的負擔。一般的提單、保險單等單據都有下家來制作,對中間商來說只需在換單時更換自己的發票和裝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