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機關與公司治理在規范強制性上有什么差異?
與公司機關設置相關的公司法規范,原則上屬于強制性規范;公司法即使允許公司選擇不同的設置模式,公司也不能自行創設獨有的公司機關;即使公司創設了某個獨有機關,這些機關在公司法上亦不具有確定的地位。如果將公司治理解釋為一整套行為規范體系,這套規范體系將不僅包括各種正式的強制性安排,還包括各種非強制安排和非正式安排。除法律規定必須遵守的規則外,多數公司治理規范帶有極強的任意性,每個公司可根據自身特點旅行不同的公司治理規則。正因如此,在現實生活中,幾乎無法找到在公司治理上完全相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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