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前提條件:
(1)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
(2)具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驗。
3.主要資料:
1、由該機構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書;
2、由同該機構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3、該機構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
4、該機構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簡歷及身份證明;
5、該機構的國家認可資格或承認證明和業務介紹;
6、辦公場所使用證明;
7、授權書(當代表處數量多于一個時,須有一個代表處取得總協調職能的授權書);
8、外國企業聘請中國公民任其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權的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9、該境外機構章程(英文或中文);
10、該境外機構質量手冊、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電子版);
11、發證機構在中國大陸認證企業名錄(如有)(內容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企業認證涉及的員工數、對應專業范圍[如IAF專業代碼],三年內認證企業初審、監督審核和復審的現場人日數等);
12、代表機構運作程序;
4.代辦程序:
1) 初步咨詢接洽,確定投資主體資格
2) 簽定咨詢代理協議,提供投資方案
3) 提供資料清單和材料樣本,以便客戶準確無誤準備
4) 代擬各種文本,提交客戶確認簽字
5) 辦理申請手續
5.如需我們提供服務,請與我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