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減少投資總額、注冊資料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申請書(應注明資本的理由);
2、企業投東會或董事會關于減少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3、企業投資各方法人代表簽署的原和同、章程(復印件),合同、章程修改書;
4、會計師事務和所出具的企業原注冊資本已到位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5、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6、企業在30日省級以上報紙上公開告的證明;
7、企業在公告發布45天后,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
情況的說明;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9、股東會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一律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