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之規定:關于外資企業設立的禁止條件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