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外商投資企業為解決資金瓶頸問題通過境外母公司在國外發行股票并上市,選擇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主要有香港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及納斯達克、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倫敦交易所、德意志交易所、東京交易所等,中國企業通過這些平臺成功融資的案例不乏其例,雖然今年的世界金融風暴使得全球證券市場遭受重創,許多已經開始策劃上市甚至已經通過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不得不停止步伐,但風暴終將過去,境外發行股票并上市,仍將是企業融匯資金的最重要的渠道之一,故此,筆者認為仍有必要對境外上市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上市的基本常識作些介紹。
一、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上市的基本要求
各國證券交易所對上市的資格有不同的規定,筆者通過歸納分析,發現各國法律規定的上市實質性條件雖然不同,但仍有其相同、相近或相似之處,體現如下:
1、發行人(發行股票及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一般要求在所在國或該國認可的注冊區域,如香港聯交所認可的發行人是在香港注冊的公司或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公司;
2、發行人擁有的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單一,即100%擁有中國境內企業股權;
3、發行人的中國境內企業在主營業務方面符合中國的產業政策,產品的銷售在市場中擁有一定的份額或在同行中具有較前排名,或有明顯的市場看好前景;
4、發行人的中國境內企業經營有三年以上(一般創業板或二級市場要一年以上業績)財務記錄,有一定的利潤額、現金流量、資產總額等,且利潤不依賴稅收或其他優惠政策;
5、實際控制人或最終權益人或企業管理層近年來未發生重大變化;
6、發行人的中國境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7、發行人的中國境內公司不存在糾紛、訴訟或被相關部分處罰的情形。
本文隨附香港聯合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供參考:
(一)主板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要求:
1、具備不少于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最近一年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萬港幣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得低于3000萬港幣;
2、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不變及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年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3、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幣;
4、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幣;
5、擬上市的業務于前3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1億港幣。
(二)創業板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要求:
1、發行人必須具備足夠至少兩個財政年度的適當編制的營業記錄及且從日常及正常業務經營過程中產生凈現金流入,兩個財政年度凈現金流入總額必須最少達2000萬港幣;
2、發行人在刊發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財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為止的整段期間,其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及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
3、有明確的業務目標及致該目標的方法;
4、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本證券市值必須最少為3000萬港幣,且于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本證券最少由100人持有。
二、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上市的一般流程
(一)上市前的準備工作
1、規范企業運作
規范企業運作企業并使企業進入良好運轉狀態是企業上市的首要準備工作。規范企業運作包括規范企業法人治理、進行必要的資產重組、突出主營、避免關聯交易以及關聯交易的決策機制,最重要的是企業的財務狀況。
2、選擇適合本企業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證券交易所
擬發行股票并上市企業,首先應根據企業自身的法律狀況結合擬發行國家規定的上市實質性條件來選擇證券交易所,除此之外,還得考慮企業外圍關系,如企業與保薦人、承銷商、境外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等等。
(二)中介機構進入上市前期準備工作
1、確定中介機構并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合同
在選擇證券交易所后,企業應確定中介機構,該等中介機構包括境外、境內兩方面的服務團隊,為境外上市提供服務的隊伍包括境外的保薦人或承銷商、律師、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評估師以及境內的公司律師等。
2、由保薦人或承銷商牽頭,各中介機構同時展開以下工作
(1)由境外會計師進行財務審計,認定其是否符合上市財務條件;
(2)進行股權重組,使得股權清晰、干凈;
(3)律師開展盡職調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4)由保薦人或承銷商進行盡職調查并起草《招股說明書》。
(三)上市申請、審核、批準及掛牌
1、由保薦人或承銷商向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所在國證券管理部門遞交申請報告、招股說明書及相關文件。
2、該國證券管理部門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問題。
3、中介機構根據該國證券部門提出的審核意見對招股說明書進行修改,或對相關問題進行修正、補救等。
4、上市獲得批準,指定上市掛牌日。
5、路演。
6、股票上市交易。
本文隨附香港聯合交易所股票發行并上市的審核過程:
日數程序要求
H-25
(指上市聆訊日前25天)向聯交所上市科提交相關資料繳交首次上市費的全部H-25做上市排期申請;較完備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時間表初稿;所要求的營業記錄期間,首兩年的經審計賬目副本;有關發行人于上市后的關聯交易建議的書面陳述。
H-20
(指上市聆訊日前20天)文件提交(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營業記錄尚余期間的賬目及賬目調整表初稿;公司章程大綱及細則及備忘錄或同等文件的初稿;發行人與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之間,以及發行人與其保薦人之間的合約初稿(只適用于H股)
H-15
(指上市聆訊日前15天)文件提交(第二部分)盈利預測的備忘錄初稿;
董事、監事正式簽署,并按《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寫有關其他任何業務的正式聲明及承諾書。
H-10
(指上市聆訊日前10天)文件提交(第三部分)《公司條例》規定的附件文件提交;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認購證券的申請表格初稿;證券的所有權文件或證書的初稿;有關發行人正式注冊成立及其法人地位問題的法律意見書副本(只適用于H股)。
H-04
(指上市聆訊日前4天)正式上市申請包括正式簽署的《上市協議》在內的有關文件的最后定稿。
H
(指上市聆訊日)上市委員會聆訊
聆訊通過及批準上市依據《公司條例》將招股章程注冊;向聯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發行招股書及上市通告
證券開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