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待業人員,包括城鎮待業青年和社會閑散人員兩部分。其中待業青年是指年齡在16到25周歲,具有勞動能力,未能升學而要求就業的初、高中畢業生及其他要求就業的適齡城鎮青年。
農民村民。農村村民除可從事農業經營,成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外,也可從事工商經營,成為個體工商戶。
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包括:
1)黨政機關在轉變職能過程中分流出來的人員;
2)企事業單位的富余人員、停薪留職人員;
3)企事業單位放長假的職工,可以憑所在單位的證明,申請辦理個人臨時營業執照;
4)企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和核準登記,可利用業余時間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5)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6)居住地我國的外國僑民。黨政機關在職人煙不得從事個體經營。
參考法條:《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