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要符合《公司法》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根據有關法律依法成立;
2.有一定的注冊資本;
3.有登記注冊的名稱;
4.有一定的組織機構;
5.有登記注冊的企業地址和經營場所;
6.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承擔企業債務責任。
此外,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還要符合中國的相關法律和產業政策。
外商在中國的直接投資方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外資金融機構、合作開發、BOT投資方式、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國際租賃等。目前平谷區市外商投資的主要方式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是由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這種形式多應用于投資大、技術性強、合作時間長的項目。
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一)合營企業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一項或數項條件:
1.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業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
3.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才。
(二)對申請設立合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定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經營企業,是由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依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依照合同約定聯合經營的企業。
合作企業與合資企業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作各方以各種方式投資,不一定要折算成出資比例,也不一定要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利潤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都在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
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設立董事會及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由合作各方派代表組成,共同管理企業。合作企業成立后,經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還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第三方經營管理企業。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害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污染的;
4.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亦稱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一)設立外資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口的。
(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污染的。
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刪除了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的內容,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者支付工資、股息、紅利等所需外匯,均可通過銀行購匯支付或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新修訂的法規還進一步擴大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主購買權,取消了原材料、燃料等物資盡先在中國市場采購的規定,并取消了外資企業的產品必須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的規定,使外商投資企業同國內其他各類企業一樣,享有產品銷售的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