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的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是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負責就重要決策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議政制架構下,中央層面為立法會,負責制定法律、控制公共開支,以及監察行政機關的表現。地區層面則有18個區議會,分別就所屬地區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機關包括政府總部及各部門。政府總部轄下各決策局負責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各部門則負責執行法例和政策,為市民提供直接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有獨立的司法機關,負責執行司法工作,并解釋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香港實施的各項制度均載列于《基本法》內。《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隨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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