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游業賠償基金設立于1993年,為參加旅行團的外游旅客在旅行代理商倒閉時提供最高相等于團費九成損失的特惠賠償。自1996年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實施以來,參加由旅行代理商提供或安排的活動途中意外傷亡的外游旅客也可獲得特惠賠償,用以支付相關醫療及殮葬費用及親屬探視的開支。
香港特區政府21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旅游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修訂)規則》,在旅游業賠償基金下,將提高在參加旅行代理商提供或安排活動途中意外傷亡的外游旅客及其親屬可獲的特惠賠償額度,總額由最高18萬港元升至最高30萬港元,以加強對外游旅客的保障。
修訂的規則定于今年3月16日生效。根據新規則,有關受傷或身故外游旅客的親屬及配偶赴意外發生地探視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由4萬港元升至10萬港元;取消目前最多兩名親屬前往意外發生地探視的人數限制,且每人可獲得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由2萬港元升至2.5萬港元;對有關外游旅客殯殮事宜及遺體運返香港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由4萬港元升至10萬港元。有關醫療開支的特惠賠償最高限額維持在10萬港元。
對此,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說,旅游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考慮了基金的財政狀況、自1996年以來物價水平的變化、過往處理外游旅客有關特惠賠償申請的經驗,并在2009年公眾咨詢后,決定提高特惠賠償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