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7月31日表示,于8月1日生效的《食物安全條例》,將引入食物追蹤機制,使政府在處理食物事故時,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和迅速采取行動。
港府表示,食物追蹤機制包括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及備存食物進出紀錄兩個部分。條例規定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須向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登記。登記規定的罰則和備存紀錄規定的寬限期均為6個月,于2012年1月31日結束。
《食物安全條例》規定食物商須備存食物進出紀錄。任何人如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在香港進口、獲取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備存為其供應食物和向其采購食物的商號的交易紀錄。活水產及保質期在3個月或以下的食物的紀錄須備存3個月,而保質期長于3個月的食物的紀錄則須備存24個月。
寬限期屆滿后,未有登記而經營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沒有遵從備存紀錄規定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3個月。
此外,條例亦賦權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就特定食物類別的進口訂立規例,以規管較高風險的食物。港府已在5月把禽蛋的進口管制建議提交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并計劃在今年年底前把擬議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