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節將近,香港的父母并不需要為是否給老師送禮而糾結。因為在香港,給教師送紅包或教師收紅包,會被廉署請去“喝咖啡”。
“每學年一開學,我們校方便會明確告訴家長,老師是不能收取禮物的,即使是節日也不例外。一直以來都這樣,家長都知道,就沒有送禮物的習慣了。”英文學校暨幼兒園校長、香港幼稚園協會副主席廖鳳香說,在幼兒園碰到的唯一收禮的場合,是小朋友的幼兒園畢業典禮,而禮物也通常是一束花,或一個相框之類的紀念物。
前屯門小學校長會主席周錦祥坦言,平時確會有家長想給老師送禮,但這種情況并不多見,而且老師也會拒收。“除非特別情況,例如學生在老師的教導下取得很大進步,家長感激之下難以推辭,老師或許會收下,但禮物價值一般在100港元以下,還需要向學校報備。”周錦祥介紹說。
如果有教師私下收取禮物而不報備呢?“那這名老師便有‘污點’了,將會受到學校的質疑。校董會會對其收禮的情節進行商討,如果嚴重,有可能被炒。”周錦祥表示。
至于收“紅包”,那是更不行了。“涉及到錢的問題,毫無商量的空間!哪怕10元20元,堅決不行!”周錦祥說,即使是老師幫學生買練習本,也不能自己私下收錢,而須通過學校財務。
香港廉政公署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監管異常嚴格,教師亦未能免。據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香港公立學校的教職員都屬公務員,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監管,還必須遵守《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的規定。
“公立學校的教職員應盡量拒絕接受學生家長饋贈的禮物,無論禮物的價值如何。倘若真的無法拒絕,也應在接受饋贈后的合理時間內,盡速向校方申報,由校方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事務局通告和教育局內部通告及內部通函的規定,決定如何處理有關禮物。”香港廉政公署高級新聞主任戚夏婷說。而私立學校也有類似規定。
如果違反了上述條例,一經定罪為賄賂,情節嚴重者則有可能面臨10萬港元的罰款以及3年的監禁,不管是送禮的還是收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