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會福利署8日發表聲明指出,綜援(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類似內地的低保)申請者無須在申請前連續居港一年。有關規定早在2010年6月停止執行,到今年3月撤銷,故對申請人并沒有影響。
聲明指出,事實上,自2010年6月21日起,因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社署已停止執行綜援計劃下申請者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當時除了發出新聞公報之外,有關網頁及單張也已刪除有關規定。[注冊香港公司瑞豐專業辦理]
據悉,“回流”港人游文輝2008年從內地返回香港申請綜援,但因為不符合綜援計劃中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而被拒。他在2009年向法院起訴稱,社署違反《基本法》,獲裁決勝訴,社署上訴。
今年2月,上訴庭再裁決社署敗訴,上訴庭稱,社署以不合法手段,以達到控制公共開支的目的,對所謂“長期離港”的定義不清晰,并同意原審法官所稱,政策限制了港人出入境自由。
社署的聲明稱,而因應上訴法庭于2012年2月17日的判決,社署經征詢法律意見后,3月中決定不再提出上訴。由于社署早已停止執行綜援計劃下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撤銷有關規定的決定在運作上與之前并無分別,綜援申請也不會受到影響。[香港公司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