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共同申報準則》CRS的申報流程及步驟解讀
《共同申報準則》(“CRS”)的本質是為了全球性的抵制偷稅漏稅而在不同國家之間進行自動報告財務信息。截至2016年7月,已有101個國家,包括英屬維京群島、加拿大、開曼群島、中國、根西島、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澤西島、馬來西亞、巴拿馬、塞舌爾群島、新加坡、瑞士、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英國,確認了他們根據《共同申報準則》實施自動交換信息的意向。其中的54個國家已經決定將從明年(2017年)開始申報,剩下的47個國家將從2018年開始申報。
《共同申報準則》旨在推動國與國之間稅務信息自動交換,目前正循序漸進地在各國實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蓋所有的成員國。雖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發起CRS的組織OECD提倡各成員國應按照要求,簽署公民信息交換的協議。
CRS規定信息交換的內容包括:帳戶及帳戶余額;相關賬戶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品收入、相關金融資產的交易所得;還包括帳戶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國別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CRS的運行機制什么樣?
盡管共同報告標準(“CRS”)的詳細規則非常復雜,但其基本原則相對比較容易遵守。其目的是要求A國的金融機構識別出在A國持有但屬于B國的稅務居民的金融資產,并將這些資產報告給B國。然后,B國會查看該稅務居民是否已為這些資產報稅,且是否已支付由這些資產所產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稅項。
例如,如果中國的稅務居民在新加坡的銀行有一個投資賬戶,該銀行則需要識別賬戶所有人或控制人的稅務居所,并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供賬戶余額信息,以及賬戶產生的收入及所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會把這些信息提交給中國國家稅務局。此類交換每年執行一次。
注意:目前,世界上有大約3000多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其中絕大多數都包含情報交換條款。但是,這些情報交換是根據申請進行,并非自動完成,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所以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
另外,只有完成以上步驟,信息才會被提交和交換,即采納CRS的原則,國家承諾并立法和簽署協議,規定范圍內的金融機構且該金融機構下CRS所要求提交報告的金融賬戶,這些金融賬戶的持有人、或持有實體在CRS所要求的范圍內。
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權益、紙幣、各類債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險或年金合約都在金融資產的申報范圍內。不動產的非債務性直接權益和具體的商品實物不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所以不必上報。
小結:2018年開始,中國也將開始執行CRS協議中的信息互換。從CRS的具體情況來看,主要針對的是個人納稅問題,通過對國與國之間的協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從而達到掌握本國居民的收入情況,以便后續展開可能的收稅行為。而移民并不能夠完全繞過CRS相關的規定。例如,無論持有哪國護照,一年中絕大多數時間生活在中國的自然人,都被視為中國稅收居民。所以,面對CRS,如何提前籌劃個人境外財富架構就成為高凈值人群迫切需要思考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