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英屬維爾京群島證券與投資業務法(「SIBA」)已正式立法,并于2010年5月17日起生效。它取代英屬維爾京群島私募基金法,成為英屬維爾京群島監管的私募基金和投資業務的主要法例。
SIBA立法目的是加強投資業務的監管平臺及讓其更現代化,以展示英屬維爾京群島作為經濟發展與合作組織白名單成員的持續監管承諾。
SIBA包括以下內容:
在某些方面,SIBA為現有基金提供了短期的過渡性條文。
例如,針對現有的私人和專業基金的法定會計和審計標準將于2010年8月3日生效,而其有關的董事人數和職務任命的法規亦隨之執行。基金的銷售文件中必須包括投資警告字句。于2010年10月12日起,該變動亦須于專業基金的憲法文件中執行。
以上內容并未全面羅列現有基金和基金經理需采取的行動。因此,我們建議客戶征詢法律意見,以確保他們于有關時間表內遵守SIBA各方面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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