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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離岸基金常見的形式有哪些?開曼基金和BVI基金為何備受青睞?

我們發現在企業選擇設立離岸基金時多數選擇在開曼BVI兩大離岸法區,因為開曼和英屬BVI政局穩定,致力于推動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這兩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均源自英國普通法,并輔之以健全、與時俱進和商業為主的地方立法(尤其是在基金領域),以確保這兩個司法管轄區的基金可成為國際公認的投資工具。

開曼SPC基金的優勢
1、靈活的投資組合:SPC是一種非常靈活的組織形式,一個SPC內可以設立一個或者多個獨立投資組合(Segregated Portfolio,簡稱SP),且沒有數量限制。對于SPC內部各SP所投資的產品、產業、國家、市場亦沒有限制。
2、獨立的資產及責任:各SP獨立的資產及責任是SPC最顯著的特點,也是大多數投資人選擇SPC的重要原因之一。
3、SPC與各SP人格不分離:雖然SPC內部對資產與責任進行了區分,且在SPC內部各個SP相互獨立,但根據公司法SPC仍然是一個完整的主體,SPC與各SP在公司人格上并不是分離的。
4、高效且高性價比:在一個SPC內部設立多個不同類別的SP,可以使得設立一個SPC而實現多個不同資產的投資和管理。從成本、銷量的角度而言,SPC亦有非常大的優勢。
其實SPC就是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在開曼設立的一個SPC形式的豁免公司。可以針對不同的投資人發行不同的投資組合,各投資組合之間的資產及責任相互分離。

BVI基金的優勢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自1998年開放離岸基金市場以來已注冊的受監管的基金數量達到3400多只。而此并不包括大量依照當地法律可以享受監管豁免的基金數量。由此可見在BVI注冊基金已經成為主要選擇之一。
除了稅率以外,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基金的特殊優點是:美元為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官方貨幣,沒有外匯管制或資金轉移的限制。同時基金在選擇和投資組合的構建以及本身的內部結構,都有更大的操作靈活性。
BVI投資基金可依照《英屬維京群島2004 年商業公司法》設立為有限公司,或依照1996年《合伙法》(Partnership Act,1996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設立為國際有限合伙模式,或者以最常使用的單位信托,作為開放式基金或者封閉式投資基金的載體。因此基金可根據客戶需求的不同而采取公司、合伙、單位信托作為結構選擇的考量。

設立基金公司形式
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基金可根據投資者要求設立為公司、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
1、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最常用作設立開放式投資基金;
投資者責任限于已繳或認繳的金額
2、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
可組建任意數量的獨立投資組合;
特定投資組合的資產和負債在法律上與其他獨立投資組合獨立;
3、豁免有限合伙企業(ELP)
最常用作設立封閉式基金,但也可用于設立開放式基金;
非獨立法人;
由普通合伙人管理。

不管在開曼還是在BVI設立離岸公司,都應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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