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于2010年6月21日與英國簽署了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全面性協定」)。這是香港所簽署的第12份全面性協定。
根據該全面性協定,由公司支付的股息將被豁免稅務,而由英國物業投資信托基金支付的股息之預扣稅率則降為15%(前稅率為20%)。現時香港居民從英國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及利息收入均會分別被征收20%的預扣稅。在全面性協定下,特許權使用費預扣稅之最高稅率將為3%,而利息收入的預扣稅則被豁免。
全面性協定第十七條為移民香港而欲回流英國之人士提供有關條文:
「由協定伙伴一方基于過去就業或自雇及社會保障養老金之考慮而支付予另一方協定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酬金(包括一次性付款),應只在前者一方繳納稅項。」
這容許移民香港而欲回流英國之人士以有效的稅務結構處理由香港公司支付的退休金。
根據香港稅務法例,「居民」一詞并沒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稅務責任取決于收入來源地(若涉及公司,則也取決于公司有否在香港經營業務),故請注意第四條有關其定義。
「香港居民」一詞指:
正如香港在2010年簽署的所有協定,這份與英國簽署的全面性協定亦采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