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企業去境外投資,一般需經過投資主管部門(即發改委)、商務主管部門及外匯主管部門的登記和審批程序;如果是特殊行業或特殊企業,則另需其他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以下是對一般廣東企業去境外投資所涉及的國內審批或備案程序所作出的分析:
一、發改委(局)的審批或備案程序
(一)法律依據
1.《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啟用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的通知》
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備案的指導意見》
(二)境外投資行為的定義
境內各類法人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需發改委(局)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
1.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2.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3.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注:
(1)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2)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四)需發改委(局)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
1.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注:國家發改委現已啟用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企業去境外投資的,可通過該系統網上辦理境外投資項目備案。
二、商務部門審批或備案程序
(一)法律依據
1.《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2.《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境外投資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境外投資行為的定義
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三)商務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的行為實行備案為主、核準例外的管理方式。
1.需商務部門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通過省商務廳報商務部核準。
注:
(1)敏感國家(地區)是指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以及商務部必要時另行公布的其他國家和地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可通過外交部中國領事服務網查詢,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可通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網站查詢。
(2)敏感行業分兩類:
a.以技術或設備等實物作價出資,相關技術、設備等涉及我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具體包括實行配額管理和國營貿易管理的,屬于限制和禁止出口技術目錄的,以及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管理的產品和技術;
b.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行業,主要指涉及跨國境的交通、水利和油氣、礦產資源開發類投資以及在有領土爭議地區投資的情況。
2.需商務部門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
(1)廣東省商務廳負責辦理下列境外投資的備案:
a.中方協議投資額在1億美元以上(含1億美元)的;
b.省屬國有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
(2)其他境外投資的備案(即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省商務廳委托地級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說明:
廣東省內的各級商務部門統一通過“廣東省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對省內企業境外投資實行管理,即擬境外投資的國內企業通過前述系統就境外投資進行網上申報備案,備案通過的企業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三、外匯管理登記
(一)法律依據
1.《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二)外匯登記程序
1.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外匯登記
由于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一般需要向境外支付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費用(如保證金,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等),則境內企業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境內企業可通過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前期費用一般不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
2.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企業在獲得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后,企業再通過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注:
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的規定,從2015年6月1日起,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2)由于外匯登記程序在 2015 年 6 月 1 日前一直由外匯管理部門辦理, 而銀行在此之前未辦理過該類業務,因此 13 號文實施后短期內,銀行在辦理外匯登記時往往因業務不熟練、 缺乏相關工作指導等原因而需向外匯管理部門咨詢和溝通,造成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時間竟比 13 號文實施之前更長。但長期來看,外匯管理部門通過 13 號文直接授權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匯登記手續將比以外更加便捷。
四、其他相關部門的登記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即發改委)、商務主管部門及外匯主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程序是一般境內企業境外投資所需經過的程序。如果是特殊行業的企業,還需經其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如國土資源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國資監管部門、外事部門、財政部門、海關部門等)審批或備案程序。如金融企業去境外投資,需金融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國有企業去境外投資,則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如果是投資境外礦產資源項目,則需向國土資源部或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網上備案。境內企業去境外投資時,需具體結合其行業性質、境外投資項目范圍等因素,以核實其境外投資所需辦理的審批或備案手續,做到境外投資項目國內審批程序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