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紅籌上市”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是境內居民設立
離岸公司,然后,通過外資并購將境內公司的資產或股權轉移到離岸公司名下,境內公司變成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或者由離岸公司和境內公司簽訂以實際控制為核心內容的一系列協議,將境內公司的控制權、收入、利潤全部轉移到海外上市主體,后者多因產業政策不允許外資控股而采用的變通方式,一旦外資可以控股,境內公司的股權將被無條件轉讓給海外上市公司。
紅籌上市對國內的民營企業來講,可以說是一舉多得,一是能夠融資,二是公司的國際化,三是個人
財富的最大化,因為紅籌上市的股票是全流通,可變現。
紅籌上市的好處很多,除了方便,可以繞開直接證監會等國家部委的審批,爭取上市時間,條件不夠的企業也可以上市,因為證監會一般執行是海外上市標準較高,比如在
香港主板上市就是年凈利潤6000萬元的標準。同時,上市前會先籌集一筆資金,解決企業的燃眉之急。對于民營企業發起人股東來說,在反向收購中,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發起人股東可以兌現部分股權,在上市前就獲得股權的溢價收益;此外,由于控股的殼公司在海外注冊,企業主認為更能保障其財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