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一般須有三年的經營記錄,并須呈報最近三年的總審計賬目。如沒有三年經營記錄,某些科技產業公司、投資實體、礦產公司以及承擔重大基建項目的公司,只要能滿足倫敦證文所《上市細則》中的有關標準,亦可上市。
。2)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應能顯示出為其公司經營記錄所承擔的責任。
。3)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一般須按國際或英美現行的會計及審計標準編制,并按上述標準獨立審計。
。4)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資本應超過70萬英鎊,已至少有25%的股份為襯會公眾持有。實際上,如想通過倫敦證交所進行國際募股,其總股本一般要求不少于2500萬英鎊。
。5)公司須按倫敦證券交易所規范要求(包括歐共體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制上市說明書,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信息。
發行債券一般指通過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歐洲債券,其要求明顯低于股票發行要求。因為債券的市場行情變化一般不取決于發行人的經營表現,而更多的是受利率和通貨變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