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并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