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99年中國山東的一家鎖廠,通過迪拜的代理出口大量的鎖具到中東,由于市場變化,迪拜的代理對這家鎖廠的產品推廣力度減小,但是另外幾家迪拜客戶希望購買這家鎖廠的產品,由于這家鎖廠輕易地與迪拜代理簽訂代理合同,使得它的產品無法銷售給其他買家,這家代理成為名副其實的“代而不理“,使鎖廠損失慘重。
例如:我們曾經與當地代理簽訂出口編織袋的業務,但是與代理幾次商談發現他們已經掌握中國的基本價格,但要求我們的編織袋在他們熟悉的價格基礎上繼續降價15%,當時如果接受這個條件,產品的質量就會下降,同時引起連鎖反應,即價格下降,質量下降,造成惡性循環,使得我們的產品自相殘殺,根據這個情況,我們斷然拒絕這個合同,雖然眼前有一些損失,但是沒有從我們手里造成價格損失。
所以我建議在不明白這里代理的具體情況之前,不要為了節省費用,看中眼前的蠅頭小利,輕易尋找當地商家做為代理,使自己的產品進退為艱。
這樣在市場開拓完全穩定之后,可以在設立連鎖分銷店的形式,直接面對市場,增加產品的利潤額度,擴大市場覆蓋范圍,逐步穩定整個市場,完成中資企業開發市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