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楚了自己將要采取的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的一些基本特點,接下來創業者就要開始想方設法去成立一家自己的公司,那么設立一家公司,
我國《公司法》中究竟有什么要求和規定呢?
一般公司的設立,是指發起人為了組建公司所采取和完成的各種準備工作的總稱,它包括發起人從協商創辦公司到辦理公司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整個過程,我國《公司法》對其有如下規定:
(1)設立方式
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方式設立,即指公司的資本由發起人一并認購,不對外公開募集資本的設立方式。
(2)設立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一般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在特殊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一個人。例如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②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額必須達到下列最低限額,否則不能設立:即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