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評級機構要避免發出含有對評級對象的一般信用可靠性構成失實陳述,或以其他方式生成誤導的任何信貸評級。
2. 評級機構應確保調配足夠的人員及財政資源,以監察及更新評級。最少每年一次檢討評級對象的信用可靠性;適時地根據檢討結果更新評級。
3. 評級機構及其代表應公平及誠實地對待發行人、投資者、其他市場參與者及公眾。
4. 評級機構及其代表應運用謹慎及專業判斷,在實質上及表面上維持獨立及客觀。
5. 在發出或修訂信貸評級時,評級機構應在新聞稿及報告內解釋與評級相關的主要元素。
6. 評級機構應采納程序及機制確保未公開的資料保持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