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愈來愈多海外企業有意來港上市,證注冊薩摩亞公司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認為,監管機構可在確保投資者獲得足夠保障的大前提下,簡化及標準化上市流程。
第二上市 研豁免部分守則
歐達禮指出,目前企業在港以第一及第二上市的差別不大,均需要經過同樣嚴格的審批。但對于來港作第二上市的企業而言,大部分監管工作已由獲國際認可的監管機構負責,因此本港可選擇以「通行證形式」(passport approach)處理它們的上市申請,亦即批準企業豁免遵守部分本地監管規則(如《收購及合并守則》),而僅須符合數注冊特拉華公司據披露等基本監管原則。
至于第一上市方面,歐達禮則表示,監管機構現時主要按照對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監管要求,向海外企業逐間批出豁免,因此出現了多套只針對單一企業的豁免準則。他認為,監管機構可考慮厘定單一及能適用于所有海外企業的豁免準則,以避免繁復的章程披露。
不過他重申,無論上市過程如何簡化,投資者注冊盧森堡公司保障將不會減少,而《上市規則》相關的披露及企業管治條文,亦將同樣適用于這些海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