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公開諮詢監管保薦人制度,為期兩個月,當中有建議保薦人需為招股書的不實陳述,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或與公司董事看齊,最高罰款70萬元。[注冊英國公司]
現時《公司條例》指,若招股章程有不實陳述,投資者可向公司董事追討損失,批準發出招股章程的人亦需負刑責。證監諮詢文件提出,清楚列明保薦人受條文規限是可取做法,能令保薦人為內容提供高度保證。
歐達禮不擔心 嚇退企業來港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不擔心修訂會嚇退企業來港上市,保薦人質素提高可吸引投資者對港股興趣。他續稱,雖然上述法例只針對保薦人,未有提到個別職員,但指出現行普通法中,個別人士如有教唆或協助他人于招股書造假需負法律責任。但他指,諮詢文件不是希望將個別人士送進監牢,而是要令保薦人有更好的操守。
歐達禮又指,雖國際上對擔任保薦角色的人士定義或名稱略有不同,但也規定他們須負法律責任,如澳洲及新加坡的相關人士同樣要負刑責。
投行未怠慢 聘律師行提回應[注冊BVI公司]
面對證監會提出全方位加強保薦人監管的建議,投資銀行界亦不敢怠慢。多家活躍新股市場的大型投資銀行,已聘請高偉紳律師事務所(Clifford Chance)及達維香港律師事務所(Davis Polk & Wardwell)為代表,就諮詢文件向證監會提交回應。
達維香港合伙人陳翊庭表示,所代表的投資銀行認同加強保薦人監管以維護市場誠信,保持本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注冊開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