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新西蘭公司注冊時間]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滬、浙兩地公布了各自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方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有的給予充分肯定的意見,但也有意見認為,改革的步子邁得還不夠大,應該把考試科目的選擇權全都交給學生,把招生錄取的自主權全部下放到高校;還有意見則認為,改革走得太快,當下的高考模式很平穩,不必“推倒重來”。這些不同意見實質上都拷問著高考改革的價值取向,到底應趨向于公平選才,還是應趨向于科學選才,究竟怎樣對待二者的關系?
過去對高考“公平”的理解,更多的是從權利公平、機會公平和規則公平等角度出發的。所謂“權利公平”與“機會公平”,就是人人有權參加高考,打破了人才“唯成分論”的禁錮。特別是“文革”后恢復高考之舉,在當時無疑是極大的思想解放,為諸多人才的脫穎而出創造了機會。而“規則公平”則是指通過高考改革,逐步確立了“分數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和原則。能否上大學,上什么樣的大學,都由“分數說了算”。統一考試、公開程序、消除暗箱操作,實施“陽光高考工程”,實際上都服務于規則公平。很顯然,這是形式上的公平,是第一維度的公平。
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人們開始對高考招生“分數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產生困惑與質疑。尤其是在“優先發展”思想的帶動下,一些在優質資源上占天時、地利、人和的大學和城市高中實現了迅速、超常規發展,造成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教育差距不斷擴大。于是,高考中的“區域公平”問題開始浮出水面,這既有考試內容不適合農村學生的問題,也有省際分數線高低、招生計劃多寡的問題。公平的高考制度理應向西部省份、偏遠農村等經濟落后、教育發展水平不高的地區傾斜,但這又帶來了一個更為復雜的“高考移民”問題。與此同時,以成績來衡量能力、以應試決定學生未來發展方向的現行高考制度也與“創新型人才培養”這一教育最重要的使命和根本任務相抵牾。為此,教育部在20世紀90年代對高考內容與形式進行了多次改革,先后推出了“三南方案”、“3+2”方案和“3+X”方案。2003年起,又賦予北大、清華等22所高校5%的自主招生權。2004年,在上海、北京自行命題基礎上,將“統一考試,分省命題”擴大到11個省、市。這些多樣化、不拘一格的改革,其指向是為了實現“能者上、庸者讓”,讓學業優秀、具有創新能力的考生能夠到理想的大學上學,讓高校能夠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招到適合的學生,凸顯出人才培養的內在規律。其科學性毋庸置疑,同時也將“分數論”帶來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和規則公平進一步提升到內容公平,從形式公平走向了實質公平。
如果說,權利公平、機會公平和規則公平是社會層面的公平,是老百姓所說的“公平選才”,那么,保證學生因材施教,實現個性發展和能力激勵,推動高校差異化發展則是在教育內涵意義上的公平,也是專家學者們所認定的“科學選才”。社會層面上的公平以群體為觀照,它要求高考必須把所有高校和學生“一視同仁”,拒絕有任何的例外或補償;相反,教育意義上的公平則要求高考能微觀到每一所高校和每一個學生,反對用分數來量化一個人的才能,也不認為人的情感態度、價值觀、創造創新等深層次的品質能通過一張卷子可以直接測量獲得。從社會層面上的公平走向教育意義上的公平,是高考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教育公平最終的實現方式。
從理論上說,公平選才與科學選才應該趨于一致。但實際上二者經常會發生沖突,這在高校自主招生上體現得尤為明顯。
作為統考制度的完善和補充,高校自主招生具有試題開放、標準多元、便于選拔不同類型人才的特點。各高校公布的招生簡章中,明確指出是為了全面貫徹素質教育精神,積極推進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改變以高考分數為唯一選才標準的高考招生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顯然,高校自主招生就是為了矯正統一高考招生選拔標準過窄和功利化的導向,對人才培養、基礎教育發展能產生積極的影響。但在實施過程中,其公平性問題始終無法很好地解決,在選拔方式與標準上,明顯存在“城市導向”,忽視農村教育實際,使農村考生處于劣勢地位;在招生指標分配上,它也偏向重點中學,忽視普通中學,由此擴大了重點高校招生中生源的社會階層差距。特別是媒體曝光了個別高校的自主招生腐敗現象后,這一創新性的高考招生制度事實上已經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
所以,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新西蘭公司注冊要求]無論高考制度怎么改革,都必須堅持公平選才與科學選才兩個價值維度,辯證處理好二者關系。在此次的《實施意見》中,關于招生計劃分配的改革走向,“3必考+3選考”的科目設置,取消藝術體育特長生加分,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等路徑選擇,就是這種“二維合一”而不是“二維擇一”理念的體現。如科目設置就是很好注腳。顯然,必考課越多、分值越大,則加大了考試統一性力度,考試招生在形式上就越公平;而選考課越多、分值越大,則擴大了學生和高校的選擇權,科學性就愈發能得到彰顯。相對折中與妥協的方案,雖無法實現人人皆大歡喜,卻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各方的利益訴求,也給高考改革劃出了一塊緩沖區。既有科學選才的指向,也有公平選才的考量,讓二者緊密“咬合”,協調同行,有利于實現高考改革的預設目標,更可有效防范因民意紛爭而引起不必要的社會震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