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外部特征
離岸地特征并非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具有。一般是沒有自然資源的小國或島國或某些國家的殖民地、托管地或地區。例如,巴哈馬共和國、英屬維爾京、杰西、內華達、塞浦路斯、毛里求斯、塞舌爾、百慕大、開曼和眾多島國和地區;
(1) 法律制度健全。專門為離岸公司、離岸銀行、離岸投資和相關商業活動立法或在部門法中對離岸商業活動作出規定;
(2) 與各國和國際組織簽訂反洗錢雙邊、多邊協議或公約;
(3) 多數沒有與其他國家簽署稅務協議;
(4) 一般為英美法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巴哈馬共和國、英屬維爾京、杰西和內華達等;
(5) 金融體系發達。跨國銀行均設立機構,與各國金融市場保持秘切聯系,結算方便;
(6) 通訊交通方便。這是保障離岸業務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7) 實行法定注冊代理人制度,代為行使政府商業職能。當事人不需前往注冊地親為;
(8) 離岸公司、信托、私人基金、銀行等商業組織在離岸業務中發揮中要作用;
(9) 免稅和寬松的監管制度為離岸業務創造靈活的運作條件;
(10) 銀行對離岸業務的要求和監控比對在岸業務更加嚴格;
(11) 當事人控制財產,安全性強;
(12) 商業組織設立和解散程序簡單;
(13) 屬于單獨稅區或司法管轄地,具有獨立立法司法權或屬于主權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