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 ),該規定進一步薩摩亞公司注冊明確了互聯網借貸注冊德拉瓦州公司平臺的責任。
在此之前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規定》指出,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規定》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