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崛起的中國在世界經濟舞臺上顯示出其巨大的實力,一系列的數據令人興奮: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并購交易額居全球第二;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第三大股東。然而,與此同時,中國也越來越多地卷入日漸復雜深刻的國際貿易紛爭,并面臨著歐美變本加厲的貿易保護措施的挑戰。一方面,傳統的貿易保護措施如反傾銷、反補貼不斷花樣翻新;另一方面,新型的貿易保護手段,如匯率與碳關稅等,也不斷推出,一招更比一招嚴厲。
“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大行其道
2010年年初,美國以從中國進口的油井鉆管損害美國業界利益為由,繼續發起反傾銷與反補貼合并調查。自這起案件開始,美國頻繁針對中國產品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并且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廣泛涉及鋼材、化工等產業,如針對鋼格柵板、無縫精煉銅管、窄幅織帶、機織電熱毯、鎂碳磚、銅版紙等產品。
根據中國商務部網站公布的案件調查,2010年美國對華發起反傾銷、反補貼的“雙反”調查共有15個案件,比2009年的11個案件增長了36%。各個“雙反”案件分別處于不同的階段,其中新立案調查的1個,作出終裁的9個,行政復審立案2個,新出口商復審立案1個,行政復審初裁1個,反傾銷調查初裁1個。另外本年度美國對華單獨實施反傾銷調查并做出終裁的有3個;對從中國進口的產品繼續實施反傾銷稅令的有13個,其中對鋼格板和帶織邊窄幅織帶2種產品還同時實施反補貼稅令;對石油管材1種產品單獨發布了反補貼稅令。由此可見,反傾銷成為歐美對華采取的最主要的貿易救濟手段。“反傾銷、反補貼”雙反調查在今年來勢洶洶。
“快速日落復審”出新招
歐盟的反傾銷法和美國的關稅法都規定了“日落復審”制度,也稱為“五年期復審”或“期終復審”。在反傾銷稅的征收或者價格承諾做出后,若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傾銷和損害在期限屆滿之后將繼續或重新發生,則反傾銷措施將繼續有效。
筆者根據商務部公布的最新案件統計,截至今年12月25日,除了新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之外,美國對中國已經實施反傾銷稅的產品繼續發起復審調查程序并做出終裁的共有38個案件。其中根據“日落復審”程序做出終裁的案件有13個,占復審案件近34%;這其中“快速日落復審”終裁的案件8個,占“日落復審”案件的53%。這些經過復審調查最終做出裁決的案件中有15個案件依據行政復審程序,2個案件依據情勢變遷復審程序,3個案件根據新出口商復審程序。
與美國側重發動“雙反”調查不同,歐盟主要集中于“反傾銷”措施,并且反傾銷復審案件占據半壁江山。據商務部網站公布的最新案例統計,2010年歐盟對華反傾銷調查有8個案件,反傾銷初裁5個案件,反傾銷終裁5個案件。而對于已經實施了反傾銷稅令的產品繼續啟動反傾銷復審調查程序的案件達到25個;其中啟動日落復審立案調查的有10個,日落復審終裁的有4個,期中復審調查的有3個,其中復審終裁的5個,新出口商復審立案調查的1個,新出口商復審終裁的2個。歐盟對華發起的反傾銷復審案件占反傾銷案件總數近一半,反傾銷復審案件多數根據“日落復審”制度啟動。
“反規避”調查有增無減
2010年美國對華反傾銷案件中反規避新立案的有4個案件,比2009年2個反規避終裁案件數量上升了1倍。2010年歐盟對華反規避調查案件2個,反規避終裁案件1個;比2009年2個反規避調查案件也有所增長。反規避措施主要針對規避反傾銷稅令的行為。美國和歐盟反傾銷法對反規避行為成立的標準認定存在較大差別,而該問題在WTO《反傾銷守則》中由于各方分歧巨大也未作規定。反規避措施在國際貿易中是最為復雜和爭議性的問題之一。2010年歐美對華采取反規避制裁措施有增無減,是其貿易保護主義復雜化的重要表現。
新貿易保護立法來勢洶洶
美國在其最新的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中提出,在2012年以后,如果進口產品產地的行業溫室氣體排放量高于美國同行業的排放量,則總統有權對這些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這項被美國前財長保爾森·史密斯看做“歷史上最大貿易保護措施”的提出,引發了廣泛的爭議,“碳關稅”成為貿易保護的新理由。
有媒體報道,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國。雖然目前世界上并沒有征收碳關稅的先例,但如果實施碳關稅,顯然我國的出口企業將面臨巨大的打擊。事實上“碳關稅”頗具爭議,主流觀點認為碳關稅屬于一種新型貿易壁壘,且不符合WTO的基本規則。同時針對進出口貿易中的碳排放量及碳關稅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程度的測算,如何運用定量分析方法也是難題之一。
美國不僅利用環境問題咄咄逼人,在金融領域大肆逼迫人民幣升值,以擴大對華出口,扭轉其對華貿易逆差的局面,從而推行貿易保護主義。2010年美國眾議院通過《匯率改革促進公平貿易法案》,對低估本幣匯率的國家征收特別關稅。由于該法案給予美國商務部在特定條件下把“貨幣低估”行為視為補貼,進而對相關國家輸美商品征收反補貼關稅,評論普遍認為“這是有史以來針對中國最嚴厲的貿易保護主義法案”。
歐美2010年對華貿易保護措施呈現出更加復雜和嚴厲的態勢。反傾銷是出現頻率最高的貿易保護措施,并且聯合反補貼的“雙反”調查更是屢見不鮮。同時涉及“反規避”、“日落復審”這些國際貿易立法中頗具復雜性和爭議性問題的案件更是呈現出增長趨勢,反映了歐美貿易保護措施內容和技術日益縝密而復雜。除傳統的貿易保護立法措施之外,歐美還通過對環境、金融的立法規制來實施貿易保護。
為有效應對歐美如此多樣和復雜的貿易保護措施,一方面我國政府應學習熟悉歐美反傾銷法律,擅于運用國際貿易規則,并著力培養這方面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還應積極引導企業在法治化的軌道內進行發展運營,發揮企業自身競爭優勢,讓企業與政府一起來維護本國產業安全與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