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保稅區辦事處對轄區內出口商品的產地證標記進行檢查時發現,不少企業對原產地標記沒有明確概念,對于出口的產品普遍標識為“中國制造”,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不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三條規定: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第六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具體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根據這些規定,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該規定以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為基礎,并附加其他的加工工序、從價百分比標準。
據了解,目前在國內廣泛開展的加工貿易中,相當部分的產品其實僅僅在中國進行了簡單的加工裝配,并不符合原產中國的標準,也不應當標注為“中國制造”。部分企業對此沒有足夠的重視,認為這種做法并未對企業的出口產生損害,其實這種觀念是錯誤的。當大量的僅僅在中國進行簡單加工的商品以中國制造的名義出口,產生虛高的外貿順差的時候,緊隨其后的就會是各種制裁和反傾銷,最終的受害人只能是企業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