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10]29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通知》提出10項簡化行政審批的具體措施,其中,3項業務的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4項業務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還有2項業務由外匯局審批變為銀行直接辦理,并明確了相關操作規程。此外,還簡化了部分業務的審核材料。《通知》要求各級外匯局和銀行完善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嚴格執行有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文件和操作規程的規定,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備手續。
此次審批權限的下放和審核材料的簡化,有助于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也有利于各級外匯局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外匯局在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將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后監督和檢查力度,同時加強統計監測,促進相關業務規范開展。(完)
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6-29 文號:匯發[2010]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決定對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的業務
(一)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案,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根據集體審議會議意見辦理,相關批復文件應同時抄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二)符合現行法規確定的資本項目管理原則、但相關文件和業務操作規程中無明確規定的個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據集體審議會議意見辦理,相關批復文件應同時抄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三)境內中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據本年度總局確定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核定的原則,在本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內核定。
二、審批權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業務
分局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就以下業務對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一)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的核準。
(二)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包括價款及交易保證金)托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結匯的核準。
(三)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準。
(四)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或認股期權計劃資金調回及結匯的核準。
三、外匯指定銀行可直接辦理的業務
(一)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下同)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準,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備案。
(二)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準,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分支局。
四、簡化業務審核材料
企業在辦理涉及資本項目購匯的業務時,可不再提交"最近5個工作日的人民幣賬戶對賬單"。
以上審批權限調整后,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應完善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嚴格執行有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文件和操作規程的規定,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備手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詳見附件)。各分支局應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后監督和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在遇到重大情況和政策問題時,應及時向總局反饋。
接到本通知后,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通知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將通知轉發至所轄分支機構。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反饋。聯系電話:010-6840227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