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公布了《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首次就我國反壟斷審查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相關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0條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商務部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執法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執法工作。
根據相關規定,商務部在經營者集中進一步審查中可作出三種類型的決定:一是禁止集中的決定,二是不予禁止的決定,三是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集中的決定,其中業務剝離就屬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集中中的一種結構救濟行為,是否需要業務剝離的主要標準是集中是否對相關產品市場產生限制或排除競爭效果。
暫行規定明確,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找到適當的買方并簽訂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即自行剝離);如果剝離義務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剝離,則由剝離受托人按照審查決定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適當的買方,并達成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
暫行規定明確,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出售協議及相關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剝離業務轉移給買方,并完成所有權轉移等相關法律程序。
2009年11月21日,商務部公布了《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并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布的暫行規定就是按照《審查辦法》制定的,以規范經營者集中附加資產或業務剝離限制性條件決定的實施,確保資產或業務剝離的順利完成。
《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在我國公布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集中的決定中,松下收購三洋、輝瑞收購惠氏等案例均涉及業務剝離。在輝瑞收購惠氏一案中,商務部要求輝瑞公司剝離在中國境內(中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輝瑞旗下品牌為瑞倍適及瑞倍適-旺的豬支原體肺炎疫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