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于部分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實行或基本不實行外匯管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
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基上,創造條件,逐步放開,推進資本項目下可兌換,從而實施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
經常項目可兌換: 指對屬于經常項目下的各類交易,包括進出貨物、支付運輸費、保險費、勞務服務、出境旅游、投資利潤、借債利息、股息、紅利等,在向銀行購匯或從外匯帳戶上支付時不受限制。
1997年,國務院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了我國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其中增加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