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能用于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在結算交易中衍生出來的比率就叫匯率。
我國1996年頒布的《管理條例》第 三條對外匯的具體內容作出如下規定:外匯是指:①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②外幣支付憑證內資公司。包括票據、銀行的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③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④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⑤其他外幣計值的資產。
而國際貨幣組織對其定義為: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機構、外匯平準基金組織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