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牌照申請流程及條件
擁有信托牌照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各類信托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 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信息顯示,全國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準成立的日期為1984年。
目前銀監會已暫停發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實惠的獲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購小型信托公司以獲得牌照價值。
2.1審批機關
設立信托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領取金融許可證
2.2法律依據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2.3申請條件
設立信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4注冊資本要求
信托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