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資顧問公司作為發起人、投資者作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銀行作為資金托管人、證券公司作為證券托管人,依據《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發行設立的證券投資類信托集合理財產品。
簡介
陽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定期公開披露凈值,具有合法性,規范性。陽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托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于股票市場的基金,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即所謂“灰色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于規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臺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
簡單明了點說,陽光私募基金是與公募基金相對應的,運作透明化、規范化的私募基金。
類型
信托私募證券基金一般存在兩種形式:“結構式”和“開放式”。
陽光私募基金一般僅指以“開放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式,即基金認購者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總資金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盈利部分的20%作為傭金收入,這種收費模式即是俗稱“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盈利部分提成)。這種2-20收費模式是私募基金國際流行的收費模型。
“結構式”的陽光私募基金,就是指將受益人分為不同種類,進行結構劃分,比如將受益人劃分為優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特別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以此為基礎來分配利益。這種模式以上海模式為典型。
區別
1、陽光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在主管部門(主要為證監會)監管下,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陽光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數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售。盡管出現了陽光私募基金由銀行代理銷售的新情況,但銀行代理銷售行為的法律后果,最終要由信托公司承擔,這并不改變向合格投資者私下募集的私募性質;而公募基金則面向社會公眾(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售。陽光私募基金投資限制上主要有信托協議約定,比較自由,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對較低;而公募基金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非常嚴格。另外,二者的認購起點不同,前者高達一百萬以上,后者一般以1000元為起點。
2、陽光私募基金與私募股權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是指由有投資、管理經驗的人(可稱為理財專家)向一定的私人及機構私下募集資金成立的專門基金管理企業組織,通過該企業組織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甚至可以參與到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等到所投資企業壯大、成熟后通過上市、出售等方式退出而實現資本增值。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資對象的不同,陽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資于二級證券市場,而私募股權基金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權。
私募證券基金登記設立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