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構成主體
1.基金發起人。是指按照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則,運用現代信托關系的機制,以基金方式將投資者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以實現預先規定的投資目的的投資組織機構。中國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為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托管人。是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等事項的機構。
3.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等事項的機構。
4.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