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監會2007年第3號令《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其委托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合格投資者識別標準如下:
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注冊薩摩亞公司要求]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